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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芳丽索赔一百三十八万

1999-04-12 来源:生活时报 魏晓昕 我有话说

两年前,谢芳丽还是连云港市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,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,将她和全家推入深渊,冰冷的火车车轮无情地碾去了谢芳丽的左臂和双腿。

今年3月,谢芳丽在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,决定向带给她那场灾难的徐州铁路局讨个说法,她一纸诉状递交济南铁路中级人民法院,索赔假肢安装费、终身生活及护理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8万元。

1997年1月29日下午,谢芳丽和几位同学在连云港新浦火车站站台上等候火车。由于正值春运期间,七八个站台上站满了旅客。火车来时,车站广播未通知让旅客作好准备及注意事项,一看见火车,旅客就骚动起来,火车尚未停稳,混乱的人群急先恐后一拥而上。谢芳丽被人群挤倒在地,混乱中,她不幸被移动的车门脚跳板刮下了站台。

随着一片呼救和惊叫声,谢芳丽的左臂被车轮碾断,落在地上,谢芳丽不停地挣扎,不想身体变换了位置,双腿的膝盖处又被火车活生生地轧断。悲剧仍然没有结束,众目睽睽之下,车轮第三次从谢芳丽的双腿(大腿根部)轧了过去。

惨不忍睹的景象和撕心裂肺的呼救声下,一位叫李新亮的旅客甩开手中搀着的幼子,伸出援助之手。谢芳丽被人抬上站台,左臂已脱落在地,被车轮轧碎的骨和肉混在一起,鲜血染红了站台。谢芳丽被送到医院抢救,十几天后方才脱离生命危险。从死亡线上“站起来”的谢芳丽随后和铁路方面开始了艰难的谈判。经过三次协商,车站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,坚持一次性赔偿10万元,并由谢芳丽的大哥、大表哥和二姐夫在协议上签了字。然而,谢芳丽的父母始终不同意,也没有签字,并重申此协议必须由年满18周岁的谢芳丽自己签字才有效。该协议签完后不久,车站单方面结清了谢的医疗费,使其不得不带着病离开医院。而此前谢芳丽住院近一年,共接受三次大手术和无数次小手术,承受了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考验,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。

据接受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的南京友诚律师事务所王谨律师介绍,济南铁路中院已受理了此案,将在本月下旬开庭审理。

王律师认为,根据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》第五条,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,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,但这一限制赔偿规定有违《民法通则》的归责原则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过错归责原则,有过错一方对造成损害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,参照有关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,即对货物保价运输承运,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那么,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类推、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原则按实赔偿,本案惨剧之所以发生,完全是由于连云港火车站疏于管理,没有履行有关铁路规章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所致,谢芳丽作为一名柔弱的女学生并无过错,所谓的:“意外事故调解协议”显失公平又无法律效力,应予撤销。王谨表示,希望通过此案审理,促使铁路部门加强安全管理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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